中國經濟網北京7月20日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近日發布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平頂山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平金罰決字〔2024〕26號)顯示,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行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貸款轉作保證金;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第一條、《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第三部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平頂山監管分局決定對其處以罰款40萬元。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平頂山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平金罰決字〔2024〕27號)顯示,郭耀東(時任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行公司經營四部副經理)對中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頂山分行貸款轉作保證金、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銀行承兌匯票事項負有責任。根據《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第一條、《關于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案件風險提示的通知》第三部分、《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于票據業務風險提示的通知》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平頂山監管分局決定對其處以警告。
中原銀行官網顯示,中原銀行成立于2014年12月,是分支機構網點覆蓋河南全省的省屬法人銀行。2017年7月,中原銀行在香港聯交所主板掛牌上市。2022年5月,經中國銀保監會批準,中原銀行正式吸收合并洛陽銀行、平頂山銀行及焦作中旅銀行。
《中國銀監會關于整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范經營的通知》第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遵守信貸管理各項規定和業務流程,按照國家利率管理相關規定進行貸款定價,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貸轉存。銀行信貸業務要堅持實貸實付和受托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足額直接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協商約定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存貸掛鉤。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
(三)不得以貸收費。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借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之機,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而收取費用。
(四)不得浮利分費。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遵循利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業務,不得將利息分解為費用收取,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貸搭售。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在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強制捆綁、搭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六)不得一浮到頂。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籠統將貸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額。
(七)不得轉嫁成本。銀行業金融機構應依法承擔貸款業務及其他服務中產生的盡職調查、押品評估等相關成本,不得將經營成本以費用形式轉嫁給客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
(責任編輯:田云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