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日訊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昨日公布的新疆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新金監罰決字〔2024〕202號、203號)顯示,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客戶信息不真實、人身保險新型產品超猶豫期回訪。時任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運營服務部經理余卓軒對前述事項負有責任。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新疆監管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八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十四條,對太平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1.5萬元;對余卓軒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5萬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八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報送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報告、財務會計報告、精算報告、合規報告及其他有關報告、報表、文件和資料必須如實記錄保險業務事項,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限制其業務范圍、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者吊銷業務許可證:
(一)編制或者提供虛假的報告、報表、文件、資料的;
(二)拒絕或者妨礙依法監督檢查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經批準或者備案的保險條款、保險費率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09年修訂)第一百七十三條: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保險經紀人違反本法規定的,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除分別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至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對該單位給予處罰外,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從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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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關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