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廣受市場各方關注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正式落地施行。《運作指引》共42條,內容覆蓋私募證券基金的募集、投資、運作等各個環節。近期,針對《運作指引》的相關監管、規范要求,從私募機構、托管機構,再到第三方機構,已紛紛行動起來,加緊自查、整改,以確保符合《運作指引》中的新規定。
業內人士認為,《運作指引》有助于規范各類管理人合規運作,保護投資人利益,重塑行業健康生態,提高市場穩定性。未來私募行業將進入更加規范化、專業化的高質量發展新階段。
加強規范管理
近年來,我國私募證券基金發展迅速,在服務實體經濟、滿足居民財富管理需求、壯大機構投資者隊伍、提高市場定價效率、增強資本市場韌性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024年6月末,在協會登記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8200家,管理私募證券基金9.5萬余只,規模5.2萬億元,已成為資本市場重要的機構投資者。
中基協表示,目前私募證券基金發展還存在一些亟需完善和解決的問題。例如,目前管理規模前400家的私募機構占行業管理規模比例近80%,管理規模后2000家的私募機構占行業管理規模比例僅0.15%,行業兩極分化較為嚴重,“小、亂、散、差”業態較為明顯,部分機構背離“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基本屬性,投資運作缺乏必要約束,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不利于市場穩定運行。鑒于此,有必要加強規范管理,促進行業平穩健康發展。
根據中國證券報記者從托管機構獲得的《運作指引》解讀系列培訓班相關內容,《運作指引》主要是在新“國九條”等政策指導下,落實強監管、防風險要求,解決私募證券基金投資運營“從無到有”的問題。同時結合私募行業現狀,體現問題導向、風險導向,結合各類風險事例總結出來的行業問題,針對性提出要求,解決問題。此外,《運作指引》也突出“自律先行,為出臺監管規則奠定基礎”。在相關業內關注的重要條款上,包括存續期內基金規模要求、存量基金整改相關標準、規范基金推介行為、明確私募產品開放的相關設置要求、預警線與止損線設置、產品類型及相應投資比例要求、組合投資的豁免情形、杠桿比例要求、場外衍生品投資、同日反向交易要求等方面,都做出了較為明確的規范要求。整體來看,《運作指引》施行之后,將成為私募行業運作的“根本指南”。
私募整改多管齊下
“近期我們產品運營部門一直比較忙,主要的工作就是按照《運作指引》的相關要求,和投資者溝通存量基金合同的修改問題。”上海某中型股票私募負責人向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
該私募人士介紹,公司存量產品合同的修改,具體包括申贖條款的重新設置、產品投資范圍的嚴謹明確和對應修改、預警線與止損線的取消設置等。此外,包括單只存量產品的規模能否達到1000萬元的長期運作規模要求,也是該私募目前關注的重要事項。其中,由于涉及到少量海外市場股票投資的收益互換,該私募已將這部分內容作為存量產品投資范圍相關合同條款修改的重點。
此外,某大型債券私募市場人士日前向中國證券報記者表示,雖然《運作指引》設置了過渡期,但單只產品要達到1000萬元以上規模的相關長期運作要求,已成為該機構近一段時間合規整改的重點。該人士表示,由于不同類型投資者在產品風險承受能力、收益率目標的差異,公司旗下不同產品的合同內容差異較大,目前公司已經在嚴格遵循《運作指引》相關政策規定的前提下,對不同債券私募產品進行“合并”,如A產品的持有人先贖回、再重新認購合同約定基本一致的B產品,以最終達到單只產品的規模要求。
與此同時,在近年受到市場關注的私募產品嵌套方面,中國證券報記者從業內了解到,近期有多家券商的托管部門給私募基金管理人發送通知,要求私募出具嵌套承諾函。業內人士表示,前述《運作指引》相關培訓中強調,在母基金規則出臺前(即豁免條件明確前),應當按新備案產品嵌套不超過1層的標準執行。若符合后續出臺的母基金規則要求,則可豁免1層。8月1日《運作指引》實施,近期券商托管陸續針對私募多層嵌套發布文件,主要是為了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的運作,防范風險。
而在量化私募的相關針對性要求方面,除了程序化交易的相關要求之外,《運作指引》還明確要求私募證券基金參與DMA業務不得超過2倍杠桿,進一步控制業務杠桿水平。而據中國證券報記者了解,這一問題也是前期一些量化私募整改的重點。
第三方機構需合規展業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運作指引》的相關要求,需要進一步合規展業的除了私募機構本身之外,《運作指引》對于第三方機構的私募產品銷售、相關信息發布等方面也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運作指引》規定,除已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合格投資者、符合規定的基金評價機構外,證券私募機構不得向不存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銷售委托關系的機構或者個人提供基金凈值等業績相關信息。
同時,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產品代銷協議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客觀、真實、準確、完整的原則展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過往業績,不得將規模小于1000萬元、成立期限少于6個月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過往業績用作宣傳、銷售、排名,不得以誤導投資者為目的選擇性展示部分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績、私募證券投資基金部分運作周期的業績,不得展示未經私募基金托管人復核的基金業績,不得對少于6個月周期的基金業績進行排名。
在此背景下,中國證券報記者在調查采訪中也了解到,不少私募機構近期都在與第三方機構溝通凈值展示相關事宜。此外,某第三方機構相關人士表示,自4月以來,公司市場部門的員工已經將“與私募機構補簽產品代銷協議”作為“首要工作”,以達到《運作指引》的相關要求。
綜合證券私募機構、托管機構、第三方機構的整體反饋,業內人士表示,《運作指引》施行之后,將會進一步完善證券私募行業規則體系,促進私募證券基金規范運作,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相關規定在出臺前也充分考慮了行業合理訴求。《運作指引》的落地,不僅將重塑行業的健康生態,也將有助于行業的長期健康發展。
(責任編輯:關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