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3個月的處理,銀監會近日書面回復致信呼吁廢除“全額罰息”的山東律師王新亮。銀監會在回函中稱,“全額計息”爭議產生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對“‘全額還款’是‘享受免息期’的必要前提條件”存在不同理解,將配合相關主管部門,推進包括信用卡計息規則在內的相關法規的制訂完善工作。(《新京報》2月17日)
相信,銀監會這個對呼吁廢除“全額罰息“的書面回復,不僅是一個讓山東律師大失所望的回復,并且也無疑會讓不少信用卡持卡人覺得十分無奈。不過盡管如此筆者認為,銀監會這個”全額罰息“爭議是源于存在不同理解的理由,不但顯有袒護銀行之嫌,而且真還有點站不住腳。
首先就格式合同的監管要求講,眾所周知,按照有關《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相關條款規定,當合同雙方對格式合同相關條款存在不同理解時,應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的解釋。而相關法律法規之所以作出如此的規定,就是因為在格式合同關系中,格式合同提供方有著相對強勢的地位,并且如果不對這樣的地位強勢加以一定約束,就難以保證格式合同非提供一方正當權益,并進而危及格式合同關系的公平、公正。
在此回過頭來再說銀監會對廢除“全額罰息”呼吁的回復。其實不難看出,銀監會所說的爭議是因為存在“不同理解”,在表面上雖看起來似乎持的是一個中立立場,而且也對山東律師要求廢除“全額罰息”這個難題采取了事實上回避的態度。不過與此同時正是銀監會這個“不同理解”的表態,恰恰反映了,銀監會作為一個行政監管機關,應當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對格式合同所規定的——當合同雙方對格式合同相關條款存在“不同理解”時,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合同提供方一方解釋的規定。換句話也就是說,這次銀監會對山東律師要求廢除“全額罰息”呼吁的回復,不能不讓人覺得,事實上,不僅是對當前銀行業信用卡格式合同“全額罰息”條款的變相袒護,并且也有失行政監管機關本應該持有保護合同“弱者”一方的公平、公正立場! ∽髡撸褐芰x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