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8日訊 中國證監會云南監管局網站昨日公布關于對東興期貨有限責任公司昆明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經查,云南證監局發現該營業部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五項問題:使用東興期貨手機APP交易的客戶,交易系統僅記錄了東興期貨手機端交易網關的MAC地址,未提取客戶交易設備相關信息(如手機號碼或手機唯一識別碼)、未有效監測客戶交易行為;客戶回訪工作不充分,未對反洗錢等預警線索有效核查處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系統信息錄入更新不及時;適當性回訪中話術不夠規范;內部管理存在不足,如設備管理、客戶資料管理存在不足,個別公示信息不準確。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零九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云南證監局決定對該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東興證券(601198.SH)2024年半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24年6月30日,東興期貨注冊資本人民幣51,800萬元,東興證券持有其100%的股權。
相關法規: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并有效執行風險管理、內部控制、期貨保證金存管等業務制度和流程,有效隔離不同業務之間的風險,確保客戶資產安全和交易安全。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經營機構應當告知投資者,其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所提供的信息發生重要變化、可能影響分類的,應及時告知經營機構。經營機構應當建立投資者評估數據庫并及時更新,充分使用已了解信息和已有評估結果,避免重復采集,提高評估效率。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參加培訓等監督管理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東興期貨有限責任公司昆明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東興期貨有限責任公司昆明營業部:
經查,我局發現你營業部在開展業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使用東興期貨手機APP交易的客戶,交易系統僅記錄了東興期貨手機端交易網關的MAC地址,未提取客戶交易設備相關信息(如手機號碼或手機唯一識別碼)、未有效監測客戶交易行為。
二、客戶回訪工作不充分,未對反洗錢等預警線索有效核查處理。
三、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系統信息錄入更新不及時。
四、適當性回訪中話術不夠規范。
五、內部管理存在不足。如設備管理、客戶資料管理存在不足,個別公示信息不準確。
上述行為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五十六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55號)第一百零九條,《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02號)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營業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云南證監局
2024年12月31日
(責任編輯:田云緋)